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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尚有可为否? (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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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理应接受关于自由的教育。不过这一教育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但我们应该可以做得更好。然而,正如我前面论及的,自由受到多方面的威胁,包括人口统计学的、社会的、政治的、心理学的。这个社会的病根乃是由多种病因综合造成的,如需根治,除非多方下药。因此,要应付复杂的人类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只考虑一个因素,而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毕竟,没有任何东西是万能的。自由已然遭到威胁,推广关于自由的教育实在是十万火急的事情,同时其他许多项事情也同样火烧眉毛了,比如为保障自由而设置社会组织,进行人口控制,以及相关立法工作。让我们从最后一项开始讨论。

从制定《大宪章》[1]的时代起,甚至还要更早些,英国的立法者们就已经关注于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一个人被不清不楚的法律关进监狱,那么他有权根据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申请由上级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这一保护令由高等法院的法官发到地方治安官或狱卒手上,责成他在限定时间之内,将其关押的人带至上级法庭,以审明案情。这里务需强调,不是把申诉信或法定代理人带至上级法庭,而是申诉者本人,是他那活生生的肉体,他的每一块肉每一根骨头都曾被迫睡于木板之上,他的鼻子曾被迫去闻牢中恶臭的气味,他的嘴巴曾被迫去吃牢中那恶心的饭食。

对自由的基本条件(免于身体遭受迫害的自由)的关注,毫无疑问是必需的,但还不是需要我们关注的全部。让一个人离开监狱,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此人却不一定自由——即使他身体免遭了迫害,却仍可能成为心理上的受奴役者。他可能被强迫按照一个国家或国家内部的私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所要求的一样去思考、感受、行动。世上可永远不会有什么“心灵保护令”,因为地方治安官或狱卒不可能将一个被非法拘禁的心灵送到上级法庭,而世上也没有一个心灵被奴役(具体奴役方式见前文)的人会站到某个法庭上控诉自己遭受心灵的奴役。

心理管制的本质就在于,那些曾被迫采取某些行动的人,最终视此压迫为自然,从此自觉做行动。“思想操纵法”的受害者不知道他是一个受害者,他其实身处一个无形的监狱,却自以为身处自由之中。只有别人才能看出来他是不自由的。他的奴役状态是完全客观存在的,谁也无法抹杀——包括他自己。

我要再次强调,世上永远不会有什么“心灵保护令”,但至少可以有预防性的法律,宣布心理奴役的买卖为非法,这个法律将保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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