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章 老鼠仓(2 / 2)

最主要的是,利用老鼠仓所赚到的1800多万,他几乎一个子儿都没花,平时所用都是工资所得,他以为只要将这笔所得上缴,便会得到赦免。

于是在公司的再三保证之下,马东决定回国,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去年1月份,深州市检察院对马东提起公诉,罪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2月份,深州市法院这做出判决,鉴于马东投案自首的情节,对其本人做出判三缓五,罚没违法所得的处罚。

所谓“判三缓五”,是指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是暂时不收监,只要在5年观察期内不再犯罪,就可以不用坐牢。

这一判决结果,也是基金公司为了兑付当初对马东的承诺,而上下运作的结果。

毕竟在马东管理广博混合的时候,不但没有导致基金亏损,反而让基金大赚,而且他自已所建老鼠仓的收入被罚没的同时,还处于同比例的罚金,大可以网开一面。

但是深州市检察院认为本案量刑过轻,于是行使检察权,在4月份抗诉到岭东省高院。

9月份,岭东省高院开庭。

诉讼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马东这种先是逃往洛杉矶随后在公司的劝告下返回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二、违法所得是主动退回来的,还是被追回来的?

三、老鼠仓的规模,如何界定犯罪程度?

其中第三点又是焦点中的焦点,因为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歧义。

由于建国日短,华国法律的约束过程是自下而上的。

出于建设社会秩序的需求,法律首先要保持最广泛的底层群众的行为要求,然后才是以此为基础向高等级高阶位人群延伸。

但是这群人在制作法律时,哪怕想破脑袋也无法想象到人的行为下限到底有多低。

见过的东西可以制作内容详实的法律条款,但是没有出现过的东西只能依靠想象去预防。

想象的东西必然是充满漏洞的,只能通过已发生的引起社会震动的大案要案去弥补。

这样就形成两个结果:

一、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之下,一旦有人突破下限,往往现存法律无法做出适当惩戒,所以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往往从法律漏洞中获得天量红利。

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客观上存在大量漏洞,不发生大案要案不会得到完善,且从发现到弥补过程中,时间足够长,足够行走在边缘的人群获利。